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一条
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