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四十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或者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量不到水深;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舵机等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者指示仪发生故障;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
(八)恶劣天气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
(九)发现遇险人员或船舶以及他船求救;
(十)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的情况。
当情况紧急时,为了船舶的安全,值班驾驶员除立即报告船长外,还应当果断采取行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