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三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

(一)确保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

(二)每班应当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如可能,在大幅度改变航向后也应当测定;应当经常进行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核对;复示仪与主罗经应当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当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测试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确保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确保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并且按照要求值守;

(六)确保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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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