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