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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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