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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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