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十六条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第十六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