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三)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四)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五)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六)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七)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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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