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九)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十)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十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