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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