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四条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第一节 开航前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