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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