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二)船舶燃料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料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燃料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料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料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料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船舶燃料供给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从事供受作业,或者所提供的船舶燃料超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整改,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