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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