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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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