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