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