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九条
船舶燃料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向船舶提供燃料供受单证。燃料供受单证应当列明船舶船名,船舶识别号或者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料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料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还应当向船舶提供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船舶燃料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料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燃料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