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给、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给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燃油以外其他燃料输送软管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给、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给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料质量承诺书;依法应当获得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证书。 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更新。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