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正式名称、编号、数量、类别、性质、注意事项、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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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