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五条

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特性、包装、单证、标志、数量限制以及针对货物采取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船舶适载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载条件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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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