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沉积物、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油料及燃油以外其他燃料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将使用完毕的压载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期满后由船舶所属公司保留3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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