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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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