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