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