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 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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