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