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