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