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