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