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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