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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