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