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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