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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