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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