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