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