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