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需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取得下列无线电台执照,可以不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一)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但地面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除外; (二)地面移动通信基站; (三)无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四)承诺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需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取得下列无线电台执照,可以不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一)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但地面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除外; (二)地面移动通信基站; (三)无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四)承诺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