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 (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应当同时提交识别码使用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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