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一)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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