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