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