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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