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射电天文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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