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属于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雷达站、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检查和检测。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属于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雷达站、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检查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