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属于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雷达站、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检查和检测。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