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