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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