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