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在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之日起5日内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在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之日起5日内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