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地面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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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