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地面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地面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