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规定的期限;设置、使用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