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规定的期限;设置、使用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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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