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人,台址或者使用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有效期,使用要求,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还应当在无线电台执照上载明无线电台识别码。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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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